-------[開啟PDF]

國立臺灣大學磯永吉學會章程

109 年 7 月 18 日修訂通過,9 月 1 日內政部同意核備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中文名稱訂為「國立臺灣大學磯永吉學會」;英文名稱訂為


「Eikichi Iso Society, NTU」(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磯永吉教授時期

蓬萊米相關文獻與歷史的整理與研究,及試驗處所古蹟之活化,並提升

國人對稻米文化的認識與珍惜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 1 號,國立臺灣大學農藝學


系,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磯永吉教授時期相關文獻與事蹟之研究與整理。

二、舉辦磯永吉教授時期相關之學術演講及研討會。

三、出版有關磯永吉教授及蓬萊米研究之雜誌書刊。

四、協助磯永吉教授試驗處所古蹟維護及功能活化等工作之進行。

五、致力於臺灣北部蓬萊米走廊歷史的傳述與重新展現。

六、提供稻米文化與農作物科學之教育推廣。

七、辦理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


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

二、榮譽會員。

三、團體會員。

四、蟄居會員。

五、靜止會員。


第 八 條 個人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個


2

人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

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

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上述第七條各類會員之定義


一、入會方式有兩種方式: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以申請入會方式加入學

會。榮譽會員由理監事會決議後以贈與方式邀請入會。

二、蟄居會員係個人會員持續繳交會費,但因故經常性不克參加年度大

會活動。經理監事會決議將其歸類成蟄居會員。

三、靜止會員係個人會員因故不克繳交會費及出席年度大會活動,連續

三年。經理監事會議決議後歸類成靜止會員。

四、蟄居與靜止會員,不得行使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此兩類會員以書函知會學會秘書組即可恢復其個人會員身分,並行

使個人會員之四權。

五、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

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

權。會員代表任期 2 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

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3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 15 人、監事 5 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

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

事 3 人,候補監事 1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5 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


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

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

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 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


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

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 2 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


4


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


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


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


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

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

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


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

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5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

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 6 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 6 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


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

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

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 2000 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學生會員:新台幣 300 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 1000 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

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

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

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

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

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


機關團體所有。